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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改文件)修改井冈质量奖办法通知(定稿)
发表时间:2020-10-13 08:48
赣府厅发〔2015〕6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赣府厅发〔2014〕14号文件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的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三)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评审年度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向各设区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发出申报井冈质量奖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各设区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或省有关部门分级征求组织(个人所属组织)注册地或者有管辖权的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工商)、纪检监察、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四章   评审程序”的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综合评价。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组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在征求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议。”
(二)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由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中组织管理机构简称的修改
《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中“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统一修改为“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不再使用简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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